(2005)寶渭法民初字第227號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2006-10-30)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寶渭法民初字第227號
原告蒒金玲,女,1942年7月28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開封市人,居民,住(略)。
原告趙達,男,1937年6月13日出生,漢族,江蘇省漣水縣人,居民,住址同蒒金玲。
委托代理人陳少芳,陜西金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惠澗坪,陜西金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神州燃氣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燃氣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喻少偉,陜西高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蒒金玲、趙達與被告神州燃氣公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少芳、惠澗坪與被告神州燃氣公司委托代理人喻少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蒒金玲等訴稱:2005年1月10日,蒒偉華與其丈夫錢鵬在永嘉市場購買了一臺神州燃氣熱水器,后由銷售商派工作人員免費安裝在鐵一局機筑處家屬院的家中,2月6日,家中有一人洗澡后致全家四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據現場狀況,我們認為此次死亡事故與被告的燃氣熱水器的產品質量有關,故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與喪事交通費共計212032元。
被告神州燃氣公司辯稱:原告所講與事實不符。根據現場狀況,有一人衣服還沒有脫干凈,其它三人均穿著衣服,所以首先不能確定有人曾洗過澡,我公司的產品的特征即是不洗澡用水也就不會燃燒氣體,當然也就不存在熱水器有漏氣或燃燒不充分等情況。其次,死者均系一氣化碳中毒所致,親屬及公安機關進入第一現場時聞到有強烈的煤氣味,而如果使用了熱水器燃燒不充分所產生的一氣化碳也是無色無味的,從而進一步證明死者根本沒有使用過熱水器。再有經過鑒定,死者使用的煤氣罐上的調壓伐屬三無產品,也存在質量問題,這也是死者自已安裝的,因此,死者死亡與購買我公司的產品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我方的產品也沒有質量問題,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蒒金玲與趙達系死者蒒偉華的養父母,張荔軒系死者錢鵬的生母,徐炎系死者錢鵬的繼父,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死者錢鵬受徐炎撫養教育,死者蒒偉華與錢鵬系夫系關系,死者錢嶼思與錢俞合系蒒偉華與錢鵬的婚生女兒。
2005年1月4日,死者錢鵬在寶雞市永嘉市場個體工商戶徐強處購得神州牌JSD16-F8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一臺,1月6日,該銷售商指派安裝工白明前往安裝,白明收取安裝費185元。
2005年2月6日下午13時,死者親屬姬佟梅給死者錢鵬打電話,無人接聽,16時撬開死者北臥室窗戶,發現人已死亡,屋里煤氣味很大,打開窗戶后報了警。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刑警大隊接警后于17時20分進入現場石壩河中鐵一局機筑處家屬院6-4-1-西戶進行堪查,勘驗檢查前現場的條件有部分變動,門朝東開,步陽牌防盜門完好,室內布局為兩室兩廳,房間門窗完好,室內物品無翻動凌亂現象,電視機、加濕器、浴霸燈均呈開啟狀態,廚房東北角墻上面裝有神州燃氣用具,閥門開啟,櫥柜里放有液化氣鋼瓶一個,氣閥開啟,衛生間東墻上裝的水噴頭沒有水噴出;在北邊小臥室床上是錢嶼思的尸體,毛衣長褲穿著整齊,在餐廳通浴室的地面上是錢俞合的尸體,秋衣秋褲穿著整齊,在浴室門口地面上是錢鵬與蒒偉華的尸體,蒒僅穿一件褲頭,錢身穿羊毛衫、秋衣褲,經法醫鑒定,排除刑事案件,四人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06年1月25日,經國家輕工業日用五金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鑒定,認為2004年10月廣東神州燃氣用具有限公司生產的JSD16-F8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在標準狀態下火焰穩定性、煙氣中CO含量及氣密性均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系合格產品,但與死者事發時使用的旭晨牌JYT-0.6-A型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連接后火焰穩定性、氣密性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煙氣中CO含量遠大于國家標準,為不合格,且旭晨牌JYT-0.6-A型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出口壓力不符合《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國家標準的要求,該熱水器安裝在廚房,安裝牢固,無傾斜、破損現象,下方灶具、烤箱等燃具,上方安裝有通往室外的排煙管,鑒于熱水器安裝的鑒定及對標準的理解比較復雜,因此安裝是否符合標準無法鑒定。
被告所提供的產品說明書中關于防止事故和使用注意事項有:使用液化氣的熱水器如發現燃燒火焰忽高忽低,很可能是減壓閥失靈了,要停止使用,請專業技工修理或更換,使用管道煤氣和天然氣的熱水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核算薛偉華死亡賠償金為165440元(8272X20),原告主張喪葬費5618元,被撫養人蒒金玲生活費為29952元,趙達生活費16640元。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產品或者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相應的要求,即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本案中依據國家輕工業日用五金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的認定結論及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所生產的JSD16-F8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在標準狀態下系合格產品,其在制造上沒有質量問題,實際造成四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原因系死者自行所使用的旭晨牌JYT-0.6-A型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出口壓力不符合《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國家標準的要求,與熱水器連接后在煙氣中產生的CO含量遠大于國家標準,CO的大量產生致使四死者中毒而死亡,故而產生這次CO中毒事故,死者自行使用不合格的調壓器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依據國家《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生產者應能預見到在產品的銷售、安裝和使用中,對可能會影響產品安全的行為必須采取保護措施,保證產品在上述過程中的安全性能不受侵害,有義務參加投放市場時的宣傳活動,特別是應提供燃具和配件的危險信息,使消費者了解產品在安裝和使用期間可能預見的危險,即使有些是很小的危險。本案中的被告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意事項寫到,使用液化氣的熱水器如發現燃燒火焰忽高忽低,很可能是減壓閥失靈了,要停止使用,請專業技工修理或更換,……。而沒有更為詳細、明確的提示,比如,未選用國家標準調壓閥以及調壓器與熱水器的連接不當可能引發的事故等,由此可以認定,被告在宣傳其產品使用中可能發生的危險以及產品如何安全使用方面的說明與警示告知不夠,致使本案中的死者在使用調壓閥不當過程中發生事故,被告存在一定過錯,故而被告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再有,原告還認為熱水器的安裝存在問題,但依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生產者在說明書中已詳細闡述了安裝方法,具體安裝是由銷售商負責的,原告并沒有要求銷售商承擔民事責任,且依據鑒定結論,沒有說明安裝存在問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針對安裝是否合格承擔相應責任,無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故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的訴訟主張,依據法律規定,二原告對于死者四人所產生的理賠項目均有訴訟請求權,但二原告在庭審中仍堅持只主張死者薛偉華的所發生的理賠費用,由此應視為二原告放棄了其他三死者所產生理賠項目的請求權,二原告未主張的訴訟請求本案不再處理。關于具體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與被撫養人生活費均屬合理賠償項目,依法應予認可。關于鑒定相關費用,因兩案使用同一鑒定結論,在另案中已處理,故本案中不再涉及。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1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14條、1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廣東神州燃氣用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蒒金玲、趙達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1765.00元。
本案訴訟費7160元,由原告承擔6444元,被告承擔716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常艷波
代 審 判員 馮文科
民陪審員 劉金科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趙鵬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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