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邦裝飾鋁板有限公司與北京航藝通幕墻裝飾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8-12-2)
北京富邦裝飾鋁板有限公司與北京航藝通幕墻裝飾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通民初字第13196號
原告北京富邦裝飾鋁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前北營工業大院。
法定代表人付文德,經理。
委托代理人倪海濤,北京市建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建國,男,北京富邦裝飾鋁板有限公司職工,住(略)。
被告北京航藝通幕墻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食品工業園區武興北路2號。
法定代表人郭恩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甄增祿,男,北京航藝通幕墻裝飾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略)。
原告北京富邦裝飾鋁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航藝通幕墻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海濤、陳建國,被告委托代理人甄增祿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3月6日,我公司與被告簽訂加工合同。合同簽訂后,我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尚欠我公司加工費12 940.57元至今未付,我公司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我公司加工費12 940.5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所說的錢數不清楚如何計算的。且對方首先違約。在雙方合同簽訂后,我們提供原料,由原告來加工。我們的鋁板給的不止這些,原告沒有加工完畢就不給加工了。剩下的鋁板至今未返還。原告起訴沒有依據,我方暫不提出反訴。
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加工合同,合同簽訂后,發生加工費42 711.16元,被告給付原告加工費 30 450元,尚欠原告加工費12 261.16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未果,訴至法院。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合同、送貨單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建立的加工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F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加工費12 940.5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支持其中的12 261.16元,其余部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航藝通幕墻裝飾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富邦裝飾鋁板有限公司一萬二千二百六十一元一角六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駁回原告北京富邦裝飾鋁板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北京航藝通幕墻裝飾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富邦裝飾鋁板有限公司負擔八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航藝通幕墻裝飾有限公司負擔五十三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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