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新河村村民委員會與趙士國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8-11-14)
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新河村村民委員會與趙士國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通民初字第12819號
原告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新河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雙,北京市天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志娟,北京市天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士國,男,漢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北神樹村農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北京市隆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新河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新河村委會)與被告趙士國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河村委會委托代理人高雙、趙志娟,被告趙士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德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新河村委會訴稱,2003年1月1日,新河村委會與被告趙士國簽訂補充坑塘承包合同,約定新河村委會將本村村南坑塘100畝交由被告趙士國承包經營,期限30年,每年承包費2萬元。但被告趙士國未按合同約定將承包的土地用于農業養殖種植,造成村集體資產嚴重損失。且被告趙士國自2006年至今未交納承包費,故要求解除與被告趙士國簽訂的補充坑塘承包合同,被告趙士國騰退坑塘100畝土地,將土地恢復原狀。
被告趙士國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注明該土地屬于廢棄坑塘,而且該土地被告趙士國承包時屬于廢棄的采土礦區,不是農用耕地。被告趙士國目前正在進行整理經營中。2005年6月1日,經新河村委會同意被告趙士國將該土地轉包給了北京興達環球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公司),被告趙士國及環球公司均交納了2006年及2007年度的承包費。關于2008年承包費,被告趙士國向新河村委會交納被拒絕。綜上,被告趙士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不同意新河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1日,新河村委會與被告趙士國簽訂補充坑塘承包合同,約定,新河村委會將集體所有的廢棄坑塘承包給被告趙士國開發管理、使用。該坑塘位于新河村村南,面積100畝。承包期限30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承包費每年每畝200元。承包費每年一次付清,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5日。被告趙士國自行承擔開發整理的一切費用(包括養豬、養魚、養雞、種樹等)。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被告趙士國將該土地轉包給了環球公司,環球公司向新河村委會交納了2006年及2007年度承包費。2008年4月10日,被告趙士國以匯款形式向新河村委會交納2008年度承包費2萬元,但新河村委會拒收。上述事實,有新河村委會向本院提供的補充坑塘承包合同,被告趙士國提供的坑塘承包經營權租賃合同、工商檔案材料、環球公司交納承包費收據、匯款收據,本院現場勘驗照片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新河村委會與被告趙士國系自愿簽訂補充坑塘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履行。新河村委會認為被告趙士國違反合同約定未將承包土地用于農業養殖種植,而用于了工業建設,已構成違約。但其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其觀點,且該土地現未進行工業建設,該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新河村委會認為被告趙士國未交納承包費的意見,因被告趙士國于2008年4月10日以匯款形式向新河村委會交納承包費,但遭到新河村委會拒絕。故該意見本院不予認可。綜上,新河村委會認為被告趙士國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新河村村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新河村村民委員會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士剛
二OO八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員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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