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劍波與北京世紀華瑞建材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1-7)
涂劍波與北京世紀華瑞建材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8)通民初字第09720號
原告涂劍波,男,漢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無業,住(略)。
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世紀華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復興街65號。
法定代表人易紅彬,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曉彬,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北京世紀華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略)。
原告涂劍波與被告北京世紀華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瑞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翟新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涂劍波委托代理人廉峰,華瑞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曉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涂劍波訴稱:原告涂劍波因承包中國兵工物資北京公司神劍賓館(以下簡稱神劍賓館)整體裝飾改造工程,于2007年12月6日將神劍賓館2至5層71個衛生間墻面裝飾玻璃加工和安裝工程發包給華瑞公司,雙方簽訂《玻璃加工及施工合同》約定:玻璃面積約1600平方米、玻璃單價每平方米86元,合同總造價 137 600元,按照實際玻璃使用面積結算工程價款。合同簽訂后,華瑞公司進行了衛生間墻面的玻璃加工和安裝,原告涂劍波支付工程價款8.5萬元。此后,經原告涂劍波測量,華瑞公司施工玻璃面積僅963.29平方米,與合同約定的1600平方米嚴重不符,故華瑞公司應當在總價款中減少工程款49 872.55元。且華瑞公司加工的玻璃存在與合同約定不符、破損、脫漆等問題,華瑞公司理應承擔修理、補片和更換的違約責任。綜上,故起訴要求:1、華瑞公司承擔減少玻璃面積價款49 872.55元的違約責任;2、華瑞公司對44間與合同要求不符的衛生間墻面玻璃進行修理和對207室破損的玻璃1塊進行補片,并對5間脫漆的衛生間墻面玻璃進行更換;3、訴訟費由華瑞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依據法律規定,因承包經營企業對外發生訴訟時,承包人繼續承包的,應列承包的企業為當事人。本案中,原告涂劍波承包中國兵工物資北京公司下屬的神劍賓館,神劍賓館與華瑞公司發生的糾紛應以神劍賓館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原告涂劍波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涂劍波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五百二十三元退回原告涂劍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翟新忠
二 O O 八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員 趙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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