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開關有限公司與北京市豐臺益豐建筑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8-11-6)
北京通州開關有限公司與北京市豐臺益豐建筑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通民初字第12782號
原告北京通州開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靛莊村。
法定代表人孔凡儀,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雙,北京市天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志娟,北京市天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豐臺益豐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程莊子68號。
法定代表人付曉,經理。
原告北京通州開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市豐臺益豐建筑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雙、趙志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2年10月21日及2006年8月3日,原告與被告先后簽訂兩份承攬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加工制作配電箱,兩份合同價款共計636 540.8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但被告收取定作物后,卻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尚欠價款177 582.5元至今未付。后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價款177 582.5元,并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21日,原告(原名稱為北京通州開關廠)與被告簽訂加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加工制作配電箱405臺,合同價款276 542.8元。被告提供圖紙,原告負責運輸。被告在2002年11月21日前向原告交付30%預付款,余款貨到付清。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將合同定作物加工完畢后交付被告,被告收取定作物后,給付價款208 959元, 尚欠67 583.8元至今未付。2006年8月3日,雙方又簽訂定作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加工制作配電箱356臺,合同價款359 998元。被告提供圖紙,原告負責運輸。被告在2006年8月13日前向原告交付30%預付款,貨到現場付65%,余5%一年內付清。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將合同定作物加工完畢后交付被告,被告收取定作物后,給付價款25萬元,尚欠109 998.7元至今未付。至此,兩份合同原告履行完畢后,被告共欠原告價款177 582.5元。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定作合同、送貨單及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系自愿簽訂兩份承攬合同,且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應為合法有效。被告理應在收取定作物后,按合同約定給付價款,其拖欠至今,已構成違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現原告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市豐臺益豐建筑公司給付原告北京通州開關有限公司價款十七萬七千五百八十二元五角,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一千九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豐臺益豐建筑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士剛
二ΟΟ八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 記 員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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