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歐意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與北京寶起朝龍彩鋼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7-8)
北京歐意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與北京寶起朝龍彩鋼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通民初字第05797號
原告北京歐意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徐莊村。
法定代表人安海兵,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恒,男,北京歐意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李志喜,男,北京歐意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北京寶起朝龍彩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次一村東。
法定代表人王正起,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海新,北京市逸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素靜,女,北京寶起朝龍彩鋼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原告北京歐意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寶起朝龍彩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安海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恒、李志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鄭海新、王素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3月28日,原告委托被告定作安裝彩鋼板,價款總計54 400元。隨后,被告為原告定作安裝了彩鋼板,原告給付被告54 400元。2007年11月,原告發現被告安裝的彩鋼板表層油漆脫落,鋼板腐蝕,彩鋼板存在質量問題,現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原、被告間的定作安裝協議,被告返還原告定作安裝款54 400元及利息4063.68元,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3 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不同意解除協議,彩鋼板銹蝕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在定作時選取了市場上價格最低、鐵板最薄、沒有質量保證的產品造成的。本著和解的態度,被告可以給原告修復,在原有頂板上全部覆蓋一層新板,取代銹蝕鐵板的作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28日,原告與被告訂立定作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定作上紅下白頂板130塊,每米41元,陽光板10塊,每米49元,還有一些附件,價款共計54 400元,質量標準為按原告要求的規格生產加工,按樣品提貨。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未約定質量保證期限。2007年3月30日,被告按照樣品給原告安裝完畢彩鋼板(原告選取的是0.3毫米厚度的鐵板),原告也全部給付被告定作安裝款 54 400元。現被告給原告定作安裝的彩鋼板出現油漆脫落、銹蝕現象。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表示本著和解的態度,同意就出現的問題給原告進行修復,修復方案為在原有安裝的頂板上全部覆蓋一層新板,取代銹蝕鐵板。原告堅決不同意被告修復,堅持要求解除合同。
上述事實有合同、收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定作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定作安裝的合同義務,被告也履行完畢付款義務,雙方訂立的定作合同已履行完畢,雙方就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不存在解除的情形。現原告堅持要求解除合同,不同意被告進行維修,于法無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作款、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歐意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九百一十八元,由原告北京歐意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 宏
二00八 年 七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李 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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