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書知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2-4)
張書知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97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書知,男,61歲(1947年8月2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08年11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9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書知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書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9月9日18時許,被告人張書知未取得駕駛執照而駕駛無號牌的正三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鋪大路5公里700米處,摩托車右前方將站在路邊的周書鑫(男,52歲)撞倒,造成周書鑫顱骨骨折,顱腦損傷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張書知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書鑫無責任。
民事賠償問題,雙方當事人已于訴前自行協議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書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周勁喜、周勁釗、張春生、張秋生、史玉娥、張爽、高連芹、張少榮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死亡醫學證明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賠償協議及執行憑證,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書知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書知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書知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張書知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書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八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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