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起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1-13)
周兆起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92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兆起,男,53歲(1955年8月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08年10月30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9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兆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兆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2月28日11時許,被告人周兆起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車牌號:京G37594)由東向西行駛到北京市通州區西集鎮西尹路西集村東一交叉路口時,適遇吳玉才(男,52歲)駕駛正三輪摩托車從交叉路口右側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因周兆起駕車通過該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車輛先行,導致該車右側與正三輪摩托車前部相撞,吳頭部受傷,因顱腦損傷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周兆起打電話報警。經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周兆起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吳玉才負次要責任,吳玉才車上的乘車人凌恩忠無責任。
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已于訴前自行協議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兆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凌恩忠、王志敏、韓國臣、賈瑞梅、周建航、黃占文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22報警登記表、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賠償協議書、收條及執行憑證,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兆起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兆起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兆起案發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本院并鑒于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周兆起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兆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 八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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