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云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1-14)
趙東云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90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東云,男,48歲(1960年11月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朝陽區,大專文化,中國民族經濟促進會保衛處干事,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8年10月27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勇、湯敏煌,北京市金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8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東云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趙東云及其辯護人劉勇、湯敏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7月30日23時許,被告人趙東云在通州區宋莊鎮瞳里叢林莊別墅區內,聞聽其會長張云被李楊家狗咬傷,遂到李楊家欲找對方理論,后雙方發生口角并互相揪扯,期間被告人趙東云打了李楊及李家保姆劉女兒各一嘴巴,致李楊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致劉女兒右側頰粘膜破損,經鑒定為輕微傷。后被告人趙東云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協議,即由被告人趙東云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李楊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 000元(已執行清)。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東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楊、劉女兒陳述,證人屠同舟、張春武、張云、馮瑞銀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診斷證明、協議書、工作說明、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趙東云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其辯護人辯稱,趙東云具有自首情節,且事出有因,認罪態度好,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東云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趙東云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趙東云之辯護人所提“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于法無據,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故本院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其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在量刑時酌予采納。鑒于被告人趙東云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以及本案的其他情節,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對被告人趙東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東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二 〇〇八 年 十一月 十四 日
書 記 員 劉 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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