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全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0-31)
李瑞全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88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瑞全,男,39歲(1969年9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區,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6月被原北京市通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8年10月17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8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瑞全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瑞全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5月25日0時許,被告人李瑞全駕駛黑色“桑塔納”(車牌號:京GLK707)行至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北大化村村北的伯藝創展木業有限公司門前,因邢文海無故攔車與其發生糾紛,后被告人李瑞全持鎬把將勸阻其的李彪右肩部打傷,致李彪右肩軟組織傷。被告人李瑞全又持鎬把打向邢文海頭部,致其右額顳部硬膜外血腫、左手食指近節骨折,經法醫鑒定為重傷。當日被告人李瑞全報警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瑞全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邢文海陳述,證人龐愛華、徐建江、高云、李彪、王得更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診斷證明、辨認筆錄、車輛照片、投案工作說明、提取工作說明、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刑事判決書、戶籍身份證明、賠償協議書、收條,被告人李瑞全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民事賠償問題雙方已在訴前自行協商解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瑞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李瑞全具有自首情節,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對其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李瑞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瑞全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錢 龍
二〇〇八 年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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