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市明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8-11-19)
孫市明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95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市明,男,18歲(1990年5月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太康縣,初中文化,農民,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8年11月14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9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市明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孫市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0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孫市明與新同事李振坤因單位宿舍內床位問題發(fā)生口角后互毆。其間,被告人孫市明用手掰李振坤右手拇指,致李右手第一掌骨橫斷骨折,經(jīng)鑒定為輕傷。被告人孫市明后被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市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振坤陳述,證人陳保山、陳桂海證言,人體損傷鑒定結論,辨認筆錄、診斷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接報案、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孫市明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民事賠償問題已經(jīng)本院調解解決,即由被告人孫市明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李振坤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元(已執(zhí)行清)。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市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孫市明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并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對其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孫市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市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錢 龍
二〇〇 八 年 十一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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