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玉堂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2-2)
鐘玉堂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951號
公訴機關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玉堂,男,50歲(1958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莊河市,大專文化,北京索利特有限公司員工,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8年11月14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9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玉堂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鐘玉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9月15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鐘玉堂攜妻女乘坐668路公交車時,因給女兒找座位與乘客周天興發生爭執,后雙方相互推搡,期間,鐘玉堂打了周臉部幾拳,致其左眼眶下壁骨折,經鑒定為輕傷。后被告人鐘玉堂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接受調查。
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協議,即由被告人鐘玉堂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周天興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2 000元(已執行清)。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玉堂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周天興陳述,證人牟桂華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診斷證明、協議書、工作說明、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鐘玉堂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玉堂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鐘玉堂在立案后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對被告人鐘玉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玉堂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何 琳
二 〇〇八 年 十二月 二 日
書 記 員 徐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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