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詐騙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2-28)
(2007)通刑初字第00020號,王博詐騙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02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博,男,26歲(1980年3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張家口市,中專文化,無業,住(略);因涉嫌犯招搖撞騙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效俠,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郭慶,河北寶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6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博犯詐騙罪,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博及其辯護人張效俠、郭慶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博在網上自稱是北京鐵路公安處西站公安段民警,與王鳳芹(女,25歲,通州區人)相識并與其交友。2006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博以做生意需要錢等理由,以自己和編造的“韓曉斌”名義,讓王鳳芹向王博的中國農業銀行儲蓄卡、中國工商銀行儲蓄卡中匯款,共計人民幣
23 300元,全部被王博取出揮霍。后被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博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王博系初犯、偶犯,愿意退贓,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有被害人王鳳芹陳述,證人李吉證言,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清單,證明,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憑條、查詢單等材料,辨認筆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博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博家屬已將贓款退賠被害人,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王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 0 0 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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