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孔沖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2-2)
胡孔沖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82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孔沖,男,33歲(1975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安徽省安慶市,初中文化,個體,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9月7日被羈押,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毅偉,北京市中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8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孔沖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孔沖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孔沖在北京市豐臺區新發地貨運站門前,從一名男子處購買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編號為00013075的“貨車通行證”(車牌號為京G49356號貨車被盜證件,備案車號被涂改成胡孔沖的貨車車牌號京GGJ572)。2008年9月7日22時許,胡孔沖駕駛車牌號京GGJ572的貨車持該通行證經過北京市通州區白廟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王海證言,鑒定證明,通行證影印件、車輛信息、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工作說明、報案材料、扣押、發還清單、戶籍證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胡孔沖予以懲處。
被告人胡孔沖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胡孔沖具有立功表現,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孔沖在北京市豐臺區新發地貨運站門前,從一名男子處購買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編號為00013075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49356號貨車被盜證件,備案車號被涂改成胡孔沖的貨車車牌號京GGJ572)。2008年9月7日22時許,胡孔沖駕駛車牌號京GGJ572的貨車持該通行證經過市通州區白廟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王海證言證實,2008年7月28日10時50分許,其開著京G49356號貨車送貨,中途補胎時,放在車上的1張編號為00013075的“貨車通行證”被盜。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鑒定證明證實,編號為00013075的“貨車通行證”系該局核發,備案單位為農委,備案車牌號為京G49356。
4、貨車通行證復印件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的外觀實物特征。
5、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證實,公安機關將被告人胡孔沖查獲的情況。
6、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已扣押并發還王海的情況。
7、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胡孔沖的戶籍身份情況。
8、被告人胡孔沖供述證實,2008年8月初的一天,其在北京市豐臺區新發地貨運站門前,從一名男子處購買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編號為00013075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49356號貨車被盜證件,備案車號被涂改成胡孔沖的貨車車牌號京GGJ572)。2008年9月7日22時許,其駕駛車牌號京GGJ572的貨車持該通行證經過通州區白廟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孔沖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變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而購買,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孔沖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所提胡孔沖具有立功的辯護意見,因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本院依據被告人胡孔沖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孔沖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09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代理審判員 何 琳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