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海軍復制淫穢物品牟利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2-2)
季海軍復制淫穢物品牟利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955號
公訴機關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季海軍,男,30歲(1978年2月19日出生),滿族,出生地黑龍江省伊春市,高中文化,個體,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8月3日被羈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9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海軍犯復制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海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3日22時許,被告人季海軍在通州區宋莊鎮尹各莊村其經營的話吧內,以20元的價格將其電腦內存儲的248個淫穢視頻文件中的78個復制到仝澤升的手機內存卡內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涉案贓款已被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季海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仝澤升、平德海證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辨認筆錄、物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沒收物品統一收據、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工作說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季海軍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海軍無視國法,以牟利為目的,復制淫穢物品,其行為已構成復制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季海軍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季海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季海軍犯復制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日起至2009年8月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二、已扣押的讀卡器及涉案贓款人民幣二十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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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審判員 何 琳
二 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劉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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