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2-2)
李偉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87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偉,男,37歲(1971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區,大專文化,個體,住(略)。因涉嫌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羈押,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8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偉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初,被告人李偉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4022的貨車通行證(車牌號為京GM6458貨車被盜證件,購買時備案車號已被涂改成自己的信息)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14日14時許,李偉雇傭的司機高飛駕車行至北京市通州區白廟檢查站時,被設卡民警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關機提供了證人劉永進、高飛、王銀錢證言,鑒定證明,辨認筆錄、通行證、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扣押清單、工作說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并認為李偉具有自首情節,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對被告人李偉予以懲處。
被告人李偉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初,被告人李偉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4022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M6458號貨車被盜證件,購買時備案車號已被涂改成李偉的信息)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14日14時許,李偉雇傭的司機高飛駕車行至通州區白廟檢查站時,被設卡民警查獲。李偉后經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案。
被告人李偉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初,被告人李偉將其購買的編號為00004022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M6458號貨車被盜證件,購買時備案車號已被涂改成李偉的信息)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14日14時許,李偉雇傭的司機高飛駕車行至通州區白廟檢查站時,被設卡民警查獲。李偉后經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高飛證言證實,2008年9月14日14時許,其使用編號為00004022的貨車通行證,駕駛京GZN057號貨車在通州區白廟檢查站被民警查獲。
2、證人劉永進證言證實,其是北京嘉泰冷藏貨運有限公司司機。2008年7月22日,其駕駛京GM6458號貨車在崇文門西小街下車問路時,車內1張編號為00004022的貨車通行證被盜。
3、證人王銀錢證言證實,其是北京正通運輸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車牌號為京GZN057的貨車掛靠在該公司,車主是李偉。
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鑒定證明證實,編號為00004022的“貨車通行證”系該局核發,備案單位為北京市運輸管理局綠色車隊,備案車牌號為京GM6458。
5、貨車通行證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的外觀實物特征。
6、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證實,李偉經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到案的情況。
7、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涉案的貨車通行證1張已被扣押。
8、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李偉的戶籍身份情況。
9、被告人李偉供述證實,2008年8月初,其將購買的編號為00004022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M6458號貨車被盜證件,購買時備案車號已被涂改成李偉的信息)放在車上使用。2008年9月14日14時許,其雇傭的司機高飛駕車行至通州區白廟檢查站時被查獲。李偉后經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偉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國家機關證件而進行變造,其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偉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偉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依據被告人李偉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偉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09年3月13日止)。
二、已扣押的貨車通行證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人民陪審員 張 明 志
人民陪審員 朱 瑞 林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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