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少保盜竊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2-2)
馬少保盜竊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78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少保,男,39歲(1969年9月2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光山縣,小學文化,個體,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8月3日被羈押,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被告人劉海波,男,33歲(1973年5月2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延慶縣,初中文化,個體,住(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8月3日被羈押,同年8月27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8年11月28日被經本院決定被執行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7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少保犯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劉海波犯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二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7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馬少保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城糖業公司附近,趁無人之機,從車牌號為京GHL423的廂式貨車駕駛室內盜竊編號為00007597的貨車通行證1張。后馬少保將盜竊的貨車通行證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海波。劉海波將通行證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貨車的車牌號京G61775后使用。2008年8月3日,劉海波駕駛車牌號京G61775的貨車持涂改后的貨車通行證經過北京市通州區覓子店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2008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馬少保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的北京飛翔儲運公司院內,趁無人之機,從車牌號為京G60943號的貨車駕駛室內盜竊編號為00001830的貨車通行證1張。贓物已起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王倩云、孫杰祥、宋海龍等人證言,鑒定證明,通行證復印件、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并認為劉海波具有立功表現,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二被告人分別予以懲處。
二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馬少保在朝陽區東城糖業公司附近,趁無人之機,從京GHL423號廂式貨車駕駛室內盜竊編號為00007597的貨車通行證1張。后馬少保將盜竊的貨車通行證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海波。劉海波將通行證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貨車的車牌號京G61775后使用。2008年8月3日,劉海波駕駛京G61775號貨車持涂改后的貨車通行證經過通州區覓子店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2008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馬少保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的北京飛翔儲運公司院內,趁無人之機,從京G60943號貨車駕駛室內盜竊編號為00001830的貨車通行證1張。贓物已起獲。后劉海波協助公安機關將馬少保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王倩云、孫杰祥證言證實,其二人是北京豐收葡萄酒有限公司員工。2008年7月23日,該公司京GHL423號廂式貨車內1張編號為00007597的貨車通行證被盜。
2、證人宋海龍證言證實,其是北京飛翔儲運有限公司員工。2008年7月24日中午,其公司京G60943號貨車內1張編號為00001830的貨車通行證被盜。
3、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劉海波辨認出馬少保就是向其出售貨車通行證的男子。
4、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馬少保辨認出劉海波就是向其購買貨車通行證的男子。
5、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馬少保辨認出盜竊貨車通行證的地點。
6、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鑒定證明證實,編號為00007597的“貨車通行證”系該局核發,備案單位為商務局,備案車牌號為京GHL423;編號為00001830的“貨車通行證”系該局核發,備案單位為北京飛翔儲運有限責任公司,備案車牌號為京G60943。
7、貨車通行證復印件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的外觀實物特征。
8、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證實,公安機關將二被告人查獲的情況。
9、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提取說明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2張已被扣押。
10、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證實,二被告人的戶籍身份情況。
11、被告人馬少保、劉海波供述分別證實,2008年7月23日14時許,馬少保在朝陽區東城糖業公司附近,趁無人之機,從京GHL423號廂式貨車駕駛室內盜竊編號為00007597的貨車通行證1張。后其將盜竊的貨車通行證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海波。劉海波將通行證上的備案車號涂改成自己貨車的車牌號京G61775后使用。2008年8月3日,劉海波駕駛京G61775號貨車持涂改后的貨車通行證經過通州區覓子店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2008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馬少保在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的北京飛翔儲運公司院內,趁無人之機,從京G60943號貨車駕駛室內盜竊編號為00001830的貨車通行證1張。贓物已起獲。后劉海波協助公安機關將馬少保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少保盜竊并出售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劉海波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國家機關證件而購買并變造,其行為已構成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少保犯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劉海波犯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劉海波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依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被告人馬少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劉海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少保犯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日起至2010年2月2日止)。
二、被告人劉海波犯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25日,即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5月2日止)。
三、已扣押的貨車通行證二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代理審判員 何 琳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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