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雙義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2-2)
賀雙義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76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賀雙義,男,31歲(1977年10月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西省稷山縣,小學文化,個體,住(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羈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志寶,北京市致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7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雙義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賀雙義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7月底,被告人賀雙義在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路玉泉營橋邊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從一徐姓男子處購買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編號為00009981的“貨車通行證”(車牌號為京GTD695貨車被盜證件,備案車號被涂改成賀雙義的貨車車牌號京G22879)。2008年8月12日,賀雙義駕駛車牌號為京G22879的貨車持該通行證經過北京市通州區覓子店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呂福利、王大慶、王萬超證言,鑒定證明,通行證復印件、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工作說明、戶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賀雙義予以懲處。
被告人賀雙義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賀雙義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底,被告人賀雙義在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路玉泉營橋邊,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從一徐姓男子處購買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編號為00009981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TD695號貨車被盜證件,備案車號被涂改成賀雙義的貨車車牌號京G22879)。2008年8月12日,賀雙義駕駛車牌號為京G22879的貨車持該通行證經過北京市通州區覓子店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呂福利、王大慶證言分別證實,其二人分別是北京市美諾保健食品廠經理和司機,該廠有一輛京GTD695號貨車。2008年7月23日,該車上編號為00009981的“貨車通行證”被盜。
2、證人王萬超證言證實,其是北京廣安順建材商店經理,該商店有1輛京G22879號貨車,車主是賀雙義。賀雙義給該車辦了一張貨車通行證。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鑒定證明證實,編號為00009981的“貨車通行證”系該局核發,備案單位為工業促進局,備案車牌號為京GTD695。
4、貨車通行證復印件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的外觀實物特征。
5、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證實,公安機關將被告人賀雙義查獲的情況。
6、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證實,涉案貨車通行證已扣押并發還呂福利。
7、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賀雙義的戶籍身份情況。
8、被告人賀雙義供述證實,2008年7月底,其在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路玉泉營橋邊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從一徐姓男子處購買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編號為00009981的“貨車通行證”(系京GTD695號貨車被盜證件,備案車號被涂改成賀雙義的貨車車牌號京G22879)。2008年8月12日,其駕駛車牌號為京G22879的貨車持該通行證經過通州區覓子店檢查站時,被民警查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雙義出于使用的目的,明知是變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而購買,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賀雙義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所提賀雙義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因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本院依據被告人賀雙義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賀雙義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代理審判員 何 琳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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