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0-27)
歐陽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通刑初字第0065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歐陽雄,女,23歲(1985年8月7日出生),女,漢族,出生地湖南省漣源市,高中文化,無業,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羈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6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陽雄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24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松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歐陽雄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6月11日11時許,被告人歐陽雄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購買他人偽造的號碼為“京GK3825”、“京GK2526”、“京GP1813”的機動車號牌3副,后于當日使15時許在通州區永順鎮西楊莊938路公交車站時被民警當場抓獲。贓物已起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肖麗文證言,鑒定結論,扣押牌照、手機、書包照片、工作說明、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電話查詢記錄及被告人歐陽雄供述等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歐陽雄予以懲處。
被告人歐陽雄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11日11時許,被告人歐陽雄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購買他人偽造的號碼為“京GK3825”、“京GK2526”、“京GP1813”的機動車號牌3副,準備出售給他人賺取差價。后于當日15時許在通州區永順鎮西楊莊938路公交車站被民警當場抓獲。贓物已起獲。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肖麗文證言證實,歐陽雄是其表姐,歐陽雄跟其說過給別人送假證的事。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牌證鑒定證明證實,涉案3副機動車號牌系偽造。
3、公安機關出具的物證照片、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涉案贓物及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機關扣押的情況。
4、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證實,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將歐陽雄抓獲的情況。
5、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詢單證實,被告人歐陽雄的戶籍身份情況。
6、被告人歐陽雄供述證實,2008年6月9日下午,其接到一名男子的電話稱要辦3副車牌,每副200元,雙方在通州區新華大街大順齋門口見面后,對方交了300元押金,約定三天內交易。2008年6月11日,歐陽雄到五棵松花300元取了3副假車牌,用一個藍色袋子裝回通州。后來,下家打電話說在通州區永順鎮西楊莊938路公交車站見面,歐陽雄到現場后被公安機關抓獲。聽要貨的人說,車牌是給套牌車用。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雄為謀取非法利益,買賣偽造的機動車號牌,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歐陽雄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歐陽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歐陽雄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2月10日止)。
二、涉案贓物及作案工具:車牌三副、小廣告二張、手機一部、藍色包一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錢 龍
人民陪審員 張 振 環
人民陪審員 馬 素 英
二〇〇八 年 十 月 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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