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地與北京京東北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2-5)
黃地與北京京東北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通民初字第2035號
原告黃地,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無業,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萬春,北京市康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京東北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永順鎮永順村委會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趙金英,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達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地與被告北京京東北關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汽配)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黃地訴稱:原告黃地于2008年6月30日收到京東汽配開具的支票1張,金額為200 000元,支票號為15130521。原告黃地于2008年7月1日至銀行提示兌付,銀行以無密為由退票。此后,京東汽配未支付該筆款項。經原告黃地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京東汽配給付票面金額200 000元。
京東汽配辯稱:原告黃地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其不是票據權利人,故不同意原告黃地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黃地向本院提交的支票雖為京東汽配開具,但該支票收款人為三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被背書人為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通州區支行營業室,因此從票面文義記載來看,原告黃地不是該支票的票據權利人,其不能依該支票行使票據權利。綜上,原告黃地不是本案所涉支票的票據權利人,其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黃地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二千一百五十元,退還原告黃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翟新忠
二ΟΟ九 年 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趙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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