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惠綠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北京市繼世新興建筑材料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12-16)
北京通惠綠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北京市繼世新興建筑材料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通民初字第12992號
原告北京通惠綠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工業園區(京秦鐵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于學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強,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麗霞,女,漢族,1944年7月14日出生,北京通惠綠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經理,住(略)。
被告北京市繼世新興建筑材料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前辛莊村北。
法定代表人楊繼福,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鑒,北京市澍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通惠綠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市繼世新興建筑材料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聯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強、李麗霞,被告委托代理人黃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起訴稱,2006年4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聯營合同。2006年8月9日,原告與被告就聯營合同未盡事宜達成協議,明確被告的聯營投資由原告收購,被告同時負有為原告承攬混凝土工程的義務。2006年10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再為原告提供不低于1500萬元的工程量,工程按合同付款條件陸續回款時,原告陸續支付被告提成,提成總額為150萬元。如滿足原告30公里,單價不低于市場信息價格情況下,原告拒絕承接,屬單方違約,由原告應向被告支付150萬元違約金。如被告沒有在2007年6月30日前為原告提供此工程量,屬被告單方違約,則原告有權拒絕支付150萬元的提成。并承擔相同的違約責任。上述補充協議簽訂后,被告并未依約提供工程量。依據補充協議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150萬元違約金。后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訴要求被告給付上述款項,并負擔訴訟費。
被告答辯稱,1、原告在起訴書中陳述:明確被告的聯營投資由原告收購,被告同時負有為原告承攬混凝土工程的義務。被告認為,此說法不成立。在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4022號民事判決書中已有認定。因此,原告該陳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是補充協議中“并承擔相同違約責任”一語,以此為依據,不能成立。3、對補充協議的履行,被告有先行抗辯權,被告未提供1500萬元的工程量不構成違約。補充協議第3、4條,約定了原告、被告應履行的義務,且原告應履行返還投資款的義務在前,被告履行居間義務在后。依據2006年8月9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原告應于2006年底向被告支付200萬元,2007年2月28日前支付100萬元,2007年6月底支付108萬元。該協議簽訂后,原告即違約,余款108萬元至今未付。4、從當時簽訂補充協議過程來講,被告也從未有過介紹業務不成功要向原告支付150萬元違約金的表示。如此重要的條款,如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必專列一段做出詳盡的解釋。5、從補充協議條款的性質及交易習慣看,不能推論出被告應承擔150萬元違約金的責任。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聯營合同。約定:原告、被告雙方采用合伙的方式,聯營混凝土攪拌站。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2006年8月9日,雙方就聯營合同中未盡事宜達成協議。約定:1、北京虎躍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虎躍分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原告承繼。2、雙方確認被告在虎躍分公司的實際投資為408萬元,前述投資,由原告承繼。原告按下列時間分期支付:2006年年底支付200萬元,2007年2月28日前支付100萬元,2007年6月底前支付108萬元。3、被告負責在2006年底前承攬不低于3000萬元的工程量,爭取于2007年6月底前承攬不低于7萬立方的工程量。在上述款項依據合同約定到位后,原告需按協議第2條約定履行返還投資款的義務。4、原告足額支付408萬元投資款后,被告投入的設備歸原告所有。雙方簽訂的聯營合同終止履行!2006年10月20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3、被告投入的408萬元,仍按雙方此前簽訂的協議書履行。如原告不能按約履行,雙方同意委托中鐵建工集團北京公司從中鐵建工集團北京公司南站項目砼款中抵扣給被告。4、被告再為原告提供不低于1500萬元工程量,工程按合同付款條件陸續回款時,原告陸續支付被告提成,提成總額為150萬元。如滿足距原告30公里,單價不低于市場信息價格情況下,原告拒絕承接,屬單方違約,原告應向被告支付150萬元違約金。如被告沒有在2007年6月30日前為原告提供此工程量,屬被告單方違約,則原告有權拒絕支付150萬元的提成。并承擔相同的違約責任!。上述補充協議簽訂后,被告并未提供協議約定工程量。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聯營合同、協議書、補充協議及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系自愿簽訂聯營合同、協議書、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均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2006年10月20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第4條明確約定:被告為原告提供不低于1500萬元工程量,原告支付被告提成150萬元。如原告拒絕承接,屬單方違約,原告應向被告支付150萬元違約金。如被告沒有在2007年6月30日前為原告提供此工程量,屬被告單方違約,則原告有權拒絕支付150萬元的提成。并承擔相同的違約責任。至此,雙方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數額。被告未按補充協議約定提供工程量已構成違約。在此“并承擔相同的違約責任!睉忉尀楸桓鎲畏竭`約與原告單方違約責任對等,原告單方違約責任為向被告支付150萬元違約金,因此被告違約后向原告支付的違約金也應是150萬元,F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絕支付150萬元違約金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市繼世新興建筑材料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北京通惠綠洲混凝土有限公司違約金一百五十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九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繼世新興建筑材料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士剛
二 O O 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員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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