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軍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21)
柳建軍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8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柳建軍,男,27歲(1980年3月2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初中文化,農民,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7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9年1月4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9)第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建軍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柳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3日20時許,被告人柳建軍駕駛吉利牌普通客車(車牌號為京GCJ425,內乘趙玉娟)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通州區九德路田家府村北時,越過道路中心線黃色雙實線超車,適有蒲光文駕駛二輪摩托車(車牌號為京BM8179,后乘趙秀全)越過道路中心線黃色雙實線由北向東左拐彎,小型普通客車右前部撞二輪摩托車后部,造成兩車損壞,趙秀全、蒲光文、趙玉娟受傷。趙秀全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通州交通支隊認定:柳建軍為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柳建軍到通州交通支隊接受訊問。
民事賠償問題,被告人柳建軍與被害人蒲光文及其家屬已在訴前自行協商解決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柳建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蒲光文、趙玉娟陳述,證人曹杰、宋家林、周雄蒲全、胡華光證言,交通事故認定書、酒精檢驗報告、車輛行駛速度檢驗報告、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診斷證明、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死亡證明書、賠償協議書、執行憑證、接警單、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工作說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柳建軍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建軍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柳建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對其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對被告人柳建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柳建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一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員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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