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書亮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5)
申書亮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0007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申書亮,男,21歲(1987年8月1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安陽縣,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8年12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10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申書亮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書亮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4月30日7時許,被告人申書亮在通州區馬駒橋鎮格林小鎮建筑工地內,與同工地工人王金周因爭用施工工具“鐵抹子”發生口角并互毆,其間,申書亮持鐵抹子擊打王金周面部一下,致王金周雙側鼻骨骨折、上頜骨額突骨折、右面部長3厘米瘢痕,經鑒定為輕傷(上限)。被告人申書亮于2008年11月13日被抓獲。
民事賠償問題,雙方已在訴前自行協商解決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申書亮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金周陳述,證人申志國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診斷證明、工作說明、調解書及收條、接報案、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書亮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申書亮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被害人經濟損失已得到賠償等情節,對其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申書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申書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錢 龍
二〇〇九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楊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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