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學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9)
柳學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6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柳學明(綽號:老柳),男,52歲(1956年12月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潢川縣,小學文化,農民,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5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書堂,男,41歲(1967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魏縣,初中文化,農民,住(略),暫住(略)。因犯收購贓物罪于2004年12月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3月6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5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08)第10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學明、李書堂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2月2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柳學明、李書堂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柳學明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將王樹田(另行處理)犯罪所得的1920公斤鋁合金型材(價值人民幣49 900余元)予以收購,后又將贓物轉賣給被告人李書堂,李書堂在明知成品鋁合金型材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并銷售;二被告人后被告發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柳學明在收購、銷售贓物中獲利人民幣2000元,其中1200元被公安機關扣押;王樹田在銷售贓物后使用贓款返還此前向柳學明的借款人民幣3500元。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柳學明將其余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和王樹田歸還給其的人民幣3500元退繳至本院,被告人李書堂亦將其違法所得退繳至本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柳學明、李書堂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喜峰的陳述,證人王樹田、肖杰、鄔珍、封書愛的證言,辨認筆錄,涉案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工作說明、收條、出庫單、被騙物品清單、過磅單、扣押物品清單、存款憑證、收據、刑事判決書、身份戶籍情況查詢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詢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學明、李書堂無視國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予以收購并銷售,二被告人之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柳學明、李書堂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柳學明、李書堂當庭認罪、悔罪,并考慮到本案其他具體情節,本院依法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柳學明、李書堂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柳學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書堂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柳學明退繳至本院的人民幣三千五百元,發還被害人劉喜峰;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柳學明的違法所得和被告人柳學明、李書堂退繳至本院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〇〇九 年 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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