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光賭博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20)
王春光賭博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10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春光(別名:大小),男,31歲(1977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黑龍江省,小學文化,農民,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0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9年1月12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呂會杰,男,38歲(1970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0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9年1月12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駱金波,男,38歲(1970年2月1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0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9年1月12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9)第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春光、呂會杰、駱金波犯賭博罪,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春光、呂會杰、駱金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0月22日至24日間,被告人王春光與被告人呂會杰、駱金波相互勾結,以營利為目的,在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大松垡村漁場一平房內,以“推牌九”的方式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累計人民幣1萬元左右,后被查獲,部分贓款、作案工具已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春光、呂會杰、駱金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德江、胡志軍、靳志永、楊于剛、胡艷成、張立東、任建文、任建強、李國強、劉廣安、高文軍、郝德永、吳啟瑞、范增杰、趙興軍證言,辨認筆錄、物證及現場照片、扣押、收繳物品清單、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王春光、呂會杰、駱金波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春光、呂會杰、駱金波無視國法,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三人的行為已構成賭博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三人犯罪的指控成立。鑒于三被告人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三人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對被告人王春光、呂會杰、駱金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春光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呂會杰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駱金波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犯罪工具:“牌九”一副,予以沒收。
五、已扣押的三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六百元,予以沒收;已追繳至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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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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