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克文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21)
黃克文故意傷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8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克文,男,27歲(1981年9月2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學文化,自由職業,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9年1月4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9)第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克文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黃克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0月29日0時許,被告人黃克文在北京市通州區永順鎮焦王莊路口處,因搭乘黑車問題與司機崔利光發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后崔電話叫來王躍,王趕到后在瀾花語岸小區門口與黃發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其間,黃克文頭部撞了王躍臉部一下,致王雙側鼻骨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鑒定為輕傷。后被告人黃克文經電話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克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躍陳述,證人崔利光、張長輝、西崗奈奈慧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辨認筆錄、診斷證明、工作說明、110出警單、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工作說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黃克文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即由被告人黃克文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王躍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700元(已執行清)。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克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克文在案發后經電話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黃克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克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員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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