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國桐過失致人死亡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1-21)
趙國桐過失致人死亡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8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國桐,男,25歲(1983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9年1月4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8)第10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國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趙國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5月18日10時許,被告人趙國桐在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翟里村翟里小學北墻外一胡同內,無證駕駛龍江牌ZL508輪式專用機械車,在鋪路倒車時,將段海征軋死。后被查獲。
民事賠償問題,被告人趙國桐與被害人段海征家屬已在訴前自行協商解決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國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鄧英杰、段海林、段連貴證言,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酒精檢驗報告、中天病理鑒定意見書、事故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非道路事故案件移送書及回執、說明、心電圖、死亡火化證明、北京市發改委文件、協議書、122報警單、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趙國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國桐在駕車作業過程中,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趙國桐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對其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對被告人趙國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國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員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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