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運喬鐵城混凝土攪拌站與北京春城興奧工貿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3-23)
北京市運喬鐵城混凝土攪拌站與北京春城興奧工貿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通民初字第4084號
原告北京市運喬鐵城混凝土攪拌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永順鎮喬莊村。
法定代表人周長河,站長。
委托代理人畢明發,男,北京市運喬鐵城混凝土攪拌站職員,住(略)。
被告北京春城興奧工貿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運喬鐵城混凝土攪拌站(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春城興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4年6月27日,被告承接西集鎮北京林鴻影視藝術學校工程建設,從原告處購買混凝土,并于2004年6月27日簽訂合同書。工程結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給付貨款 150 28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名稱不符,應視為被告主體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市運喬鐵城混凝土攪拌站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千六百五十二元,退還原告北京市運喬鐵城混凝土攪拌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愛 農
二OO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員 張 可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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