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融盛世墻體保溫材料有限公司與北京京衛亞泰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4-8)
北京華融盛世墻體保溫材料有限公司與北京京衛亞泰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通民初字第5195號
原告北京華融盛世墻體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半截塔村。
法定代表人孫中華,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寶生,北京市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京衛亞泰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南姚園村118號。
法定代表人祝業民,經理。
原告北京華融盛世墻體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京衛亞泰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 2006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購買建筑用保溫材料聚苯板,共計90 37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30 000元,剩余貨款至今未付,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曾于2009年1月答應支付10 000元,并以產品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剩余貨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清償貨款60 37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認為其與被告基于口頭約定建立買賣關系,提交了送貨單予以證明原告履行了供貨義務,該送貨單無被告蓋章,致使本院無法確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買賣關系。對于被告提供的視聽資料,在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華融盛世墻體保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四元,退還原告北京華融盛世墻體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 兵
二ОО九 年 四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王 亞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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