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誠泰門窗有限公司與北京天地行門窗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4-9)
北京誠泰門窗有限公司與北京天地行門窗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5639號
原告北京誠泰門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磚廠村。
法定代表人竇云貴,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再林,男,北京誠泰門窗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住(略)。
被告北京天地行門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黃良路口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許福斌,經理。
原告北京誠泰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天地行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兵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再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2007年8月2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鋁型材供應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收貨后,尚欠原告貨款 144 343.50元至今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8年5月19日給原告出具還款承諾: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分4次付清貨款。時至今日,被告仍未付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144 34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5 517.20元(截止起訴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供方)與被告(需方)系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斷橋鋁型材。被告收貨后,除給付部分貨款外,尚欠原告貨款144 343.5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8年5月19日為原告出具還款計劃:2008年9月20日還30 000元;2008年10月20日還20 000元;2008年11月20日還50 000元;余款2008年12月20日全部還清。之后,被告未按還款承諾履行付款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解決。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還款承諾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自愿建立的買賣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貨物后,應履行付款義務,拖欠不付,構成違約,故應承擔繼續給付之責。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4 343.5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天地行門窗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誠泰門窗有限公司貨款十四萬四千三百四十三元五角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為五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按此標準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六百四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天地行門窗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 兵
二○○九 年 四 月 九 日
書 記 員 王 亞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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