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頭狼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貝卡羅尼家具(北京)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4-13)
北京頭狼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貝卡羅尼家具(北京)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5125號
原告北京頭狼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建材城西二里23號樓4單元203(住宅)。
法定代表人魏連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喜軍,北京市金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貝卡羅尼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平家疃村村委會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樊麗婭,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林,男,貝卡羅尼家具(北京)有限公司經理,住(略)。
原告北京頭狼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貝卡羅尼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兵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黃喜軍,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嘉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2008年9月18日,原、被告簽訂網站建設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進行網站設計開發,被告支付服務費4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義務,并按時向被告提交工作成果。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確認后表示盡快支付剩余款項2000元,但拖延至今未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網站建設服務費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后,被告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原告2000元。合同約定驗收之后再付另2000元。2008年10月被告以電話方式通知原告不做這個網站了,支付給原告的2000元被告也不要了;原告為被告制作的網站需要被告提供公司的簡介、新聞圖片、產品型號等,如無該內容被告確認的網站無法全部完成,因被告已通知原告不再制作該網站了,所以被告未提供上述材料,最后確認工作無法進行,網站沒有制作完畢;合同約定超過15個工作日未付款,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已經收取的款項不予退還,制作的網站予以刪除。我們認為合同已經解除,網站的域名已不存在,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18日,原告(乙方)就為被告(甲方)進行網站設計開發雙方簽訂網站建設合同約定:在制作過程中,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合理修改要求,乙方應盡力協助實現,并交由甲方驗收通過;項目完成后乙方將項目文件源碼交付于甲方;網站開發內容:乙方根據甲方需求,為甲方進行網站設計開發,詳細內容參閱附件;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4000元(不含發票);付款方式:款項分3期支付:第一期款項即簽訂合同時預付人民幣1000元;第二期款項即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乙方完成網站引導頁美工設計并通知甲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甲方對驗收結果出具書面確認并支付乙方人民幣1000 元;第三期款項即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乙方完成網站全部美工設計制作及各功能模塊開發、網站的整體調試,并通知甲方對網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甲方對驗收結果出具書面確認并支付乙方人民幣2000元;網站完成時間:項目工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算總周期為14個工作日(到10月2日);合同解除及違約責任:因甲方單方面責任導致延期付款超過15個工作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停止為甲方進行服務,甲方所支付的款項不予退還,乙方有權刪除乙方服務器內由乙方所制作的頁面及數據庫,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即具法律效力。此外,雙方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雙方均在該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訂立后,被告分2次給付原告價款合計2000元。2008年10月20日,被告工作人員通過電子郵件給原告的工作人員發出便函:“……網站的測試我做了,基本符合要求,由于我公司內部有些變化,事情有些突然,所以目前無法把余款(2000元)匯給你,……我們會抓緊時間把此事解決好,不會讓你們承擔損失,還會與你們繼續合作下去……。”余款2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訴至法院解決。
另查,雙方簽訂的合同無附件,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網站建設合同、2008年10月2日的電子郵件、2008年10月20日的電子郵件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愿訂立的網站建設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告認為其于2008年10月以電話方式通知原告不做該網站,支付給原告的2000元被告也不要了。對此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故對被告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認為該網站需要其提供公司的簡介、新聞圖片、產品型號等。由于雙方未簽訂合同附件,故被告的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完工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被告在履行了第二期付款義務后,于2008年10月20日通過電子郵件給原告的工作人員發出便函,表明網站的測試已做,余款2000元無法匯出。據此,本院認定被告對原告制作的網站全部美工設計制作、各功能模塊開發及網站的整體調試予以驗收。在原告的工作成果制作完畢并經被告予以驗收的情況下,被告認為合同已經解除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剩余價款200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貝卡羅尼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頭狼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剩余價款二千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被告貝卡羅尼家具(北京)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 兵
二00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員 王 亞 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