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鐵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北京市通州區水利工程總隊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3-16)
北京鐵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北京市通州區水利工程總隊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通民初字第5235號
原告北京鐵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左家莊15號4號樓216室。
法定代表人朱慧,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志永,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漢族,北京鐵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務職員,住(略)。
被告北京市通州區水利工程總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東關后街20號。
法定代表人高振利,經理。
原告北京鐵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市通州區水利工程總隊(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稱:2006年5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依被告要求向北京市通州區通惠河南北路整治工程篩子莊橋改建工程供應不同型號的混凝土,被告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73 873元未支付。現起訴要求被告給付此貨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在本案審理中,原告提供用以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工商檔案記載被告名稱已變更,故本案被告主體有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鐵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九百七十元,退還原告北京鐵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〇〇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員 李 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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