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立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3-5)
黃立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20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立立,女,30歲(1978年4月1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略),戶籍所在地為(略)。2004年10月因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月6日被羈押,同年1月24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9)第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立立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黃立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1月6日14時許,被告人黃立立雇傭他人在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福蘭德超市二樓音像區販賣淫穢光盤時,被告發并抓獲,民警當場查獲封皮帶有淫穢圖案的DVD光盤124張,經鑒定均為淫穢物品。贓物已收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立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志平、趙桂云、吳艷明證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物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沒收物品統一收據、刑事判決書、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黃立立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立立無視國法,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立立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黃立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立立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09年9月5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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