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士榮販賣淫穢物品牟利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3-5)
張士榮販賣淫穢物品牟利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20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士榮,女,35歲(1973年3月6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 農民,住(略)。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9年2月16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9)第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士榮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士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2月底,被告人張士榮從河北省燕郊商業街購買淫穢光盤120張,后在通州區張家灣鎮其經營的天時婚慶服務中心內進行販賣,2009年1月11日被民警查獲,當場查獲淫穢光盤113張。淫穢光盤已全部收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士榮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萬臣、王志剛證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檢查筆錄,物證及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沒收物品統一收據、營業執照復印件、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提取說明、工作說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張士榮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士榮無視國法,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士榮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對被告人張士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士榮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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