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復制淫穢物品牟利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2-19)
李君復制淫穢物品牟利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年通刑初字第0016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君,女,37歲(1971年8月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泌陽縣,初中文化,北京勻力通通訊設備有限公司經營者,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羈押,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09年2月6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9)第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君犯復制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2月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李君在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周營村其經營的北京勻力通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內,以人民幣10元的價格,將其電腦中的淫穢視頻文件100余個復制到王德生(男,37歲)的手機內存卡內,被民警當場抓獲(贓款贓物已收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董雪松、王德生、潘付成等人證言,辨認筆錄,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收繳淫穢物品收據,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君無視國法,以牟利為目的復制淫穢物品,其行為構成復制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君犯復制淫穢物品牟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李君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君犯復制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蔣 為 杰
二0 0九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員 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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