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愛蘭賭博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09-2-24)
冷愛蘭賭博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16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冷愛蘭,女,43歲(1965年3月1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湖北省,小學文化,農民,住(略),暫住(略)。2004年11月因賭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治安拘留二天。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09年2月6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9)第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冷愛蘭犯賭博罪,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冷愛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1月17日16時許,被告人冷愛蘭以營利為目的,在其暫住地,以“詐金花”的方式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累計人民幣11 000余元,后被查獲,部分贓款、作案工具已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冷愛蘭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況連松、劉海軍、周剛、伏燕、王躍華、于合旺、崔喜蓮、崔金菊證言,辨認筆錄、扣押、收繳物品清單及照片、證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收據、接報案、到案、破案經過、工作說明、戶籍證明及被告人冷愛蘭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冷愛蘭無視國法,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冷愛蘭當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對被告人冷愛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冷愛蘭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犯罪工具:鞋盒子一個、撲克牌十二副、撲克牌五十二張,予以沒收。
三、已追繳至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頁無正文)
代理審判員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徐 春 雨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