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倫交通肇事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9-4-16)
朱文倫交通肇事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9)黔法刑初字第41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文倫,男,生于1972年10月21日,漢族,重慶市黔江區人,初中文化,駕駛員,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9)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文倫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3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文倫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朱文倫駕駛渝H09562號貨車,搭載吳顯益、吳曉、胡慶敏、陳波等五人,裝載2093㎏小泥石棉瓦(核載4953㎏),從黔江城區向冊山方向行駛。17時10分許,當行至國道319線2026㎞﹢900m處,因車輛越過中心雙黃實線,與迎面駛來的田德江駕駛的渝H05785號車發生碰撞,致使吳曉及渝H05785號車上乘客田茂建二人當場死亡,胡慶敏送醫院搶收無效死亡,吳顯益、陳波及渝H5785號車上駕駛員田德江、乘車人周術俊等5人不同程序受傷,兩車嚴重損壞的特大交通事故。經黔江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朱文倫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田德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吳曉、胡慶敏、陳波、吳顯益、田茂建、周術俊等人不承擔責任。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尸檢鑒定書及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文倫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朱文倫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8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朱文倫駕駛渝H09562號貨車(核載495㎏),搭載吳顯益、吳曉、胡慶敏、陳波四人,裝載2093㎏水泥石棉瓦,從黔江城區向冊山方向行駛。當天下午17時10分許,當該車行至國道319線2026㎞﹢900m處,因車輛越過中心雙黃實線,與迎面駛來的田德江駕駛的渝H05785號車發生碰撞,致使該車上的乘客吳曉及渝H05785號車上乘客田茂建二人當場死亡,胡慶敏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朱文倫及乘客吳顯益、陳波及渝H5785號車上駕駛員田德江、乘客周術俊5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嚴重損壞的特大交通事故。經黔江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朱文倫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田德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吳曉、胡慶敏、陳波、吳顯益、田茂建、周術俊六人不承擔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朱文倫用手機號為15923622364的手機向公安機關報警,2008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朱文倫因受傷被送往黔江中心醫院醫治,當天晚上21時許,在黔江區中心醫院被告人朱文倫主動如實供述了交通事故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庭審確認的下列證據在案佐: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報案人系朱文倫,報警電話號為15923622364。
2、被告人朱文倫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11月30日下午,其駕駛渝H09562號貨車,搭載吳顯益、吳曉、胡慶敏、陳波四人,裝載吳顯益購買的150塊水泥瓦,從黔江城區向冊山方向行駛。當天下午17時10分許,當該車行至冊山二級公路時,經過凹凸路面時,車子因裝有水泥瓦,形成頭重腳輕,自己便將方向向左打,與相對方向行駛來一輛平頭雙排座皮卡車撞了,自己被卡在駕駛室,后被群從送到中心醫院醫治,致使當場死了二個人。
3、被害人田德江陳述,證實了事發當天自己駕駛的的車子載著周術俊、田茂建從長壽回黔江公司,下午4、5點鐘在黔江冊山路段與一輛雙排座長安車相撞了,田茂建當場死亡,自己和周術俊也受傷,被送往醫院。
4、被害吳顯益的陳述,證實事發當天,自己包同組朱文倫的長安雙排座貨車,到黔江城區買了150塊水泥瓦,從黔江往冊山方向行駛,車子上坐了胡慶敏及其男朋友陳波,還有自己的女兒吳曉共五人,在冊山路段和對面駛來的一輛白色雙排座車子相撞了,吳曉被撞死,胡慶敏送往醫院搶救無效也死了,另外自己也受了傷。
5、被害人周術俊陳述,2008年11月30日下午5點過,自己坐的田德江駕駛的車子,在黔江冊山路段發生了交通事故,自己受傷住進了醫院。
6、證人謝康文的證言,證實2008年11月30日下午5點10分左右,自己在冊山路段步行回家,看見一輛從黔江往冊山方向行駛的雙排座車子與另一輛車子相撞,后自己到現場施救的情況。
7、證人饒廷旭、饒生壯的證言,證實證實2008年11月30日下午5點10分左右,看見在黔江冊山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后,到現場施救的情況。
8、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及死者照片、現場照片、機動車駕駛證信息及車輛信息、水泥瓦重量檢測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報告,證實了案件的相關情況。
9、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朱文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10、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證實吳曉系顱腦損傷死亡,田茂建系顱腦、胸部損傷死亡,胡慶敏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11、被告人朱文倫的人口登記表,證實了其主體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文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和第三十八條“車輛……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之規定,超載駕駛機動車輛和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造成三人死亡、五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2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之規定,本案中被告人朱文倫的行為屬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應依法予以處罰。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文倫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文倫在案發后主動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系初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文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吳 春 麗
人民陪審員 李 永 言
人民陪審員 王 賢 江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楊 露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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