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紹波犯販賣毒品罪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9-1-22)
被告人郭紹波犯販賣毒品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9)黔法刑初字第31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紹波,男,生于1987年12月17日,重慶市黔江區人,漢族,中專文化,無業,住(略)。 2008年11月10日被抓獲,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次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登舉,男,漢族,生于1969年9月3日,住重慶市彭水縣郁山鎮鐘鼓村3組。(與被告人系親戚關系)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紹波犯販賣毒品罪,于2009年1月13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09年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郭紹波及其辯護人李登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汪江林受王莽三(二人均另案處理)之托幫忙找人出售冰毒,汪江林便請被告人郭紹波幫忙銷售。2008年11月9日,汪江林、王莽三及一龔姓男子在黔江區天龍賓館外將冰毒交給被告人郭紹波,同時說明毒品一共值3000元,賣出之后王莽三只收2000元,其余的1000元歸被告人郭紹波所有。2008年11月10日晚上,通過汪江林介紹,被告人郭紹波與汪江林在黔江區官壩“洪都賓館”外,將兩包冰毒以300元價格賣給張路華,交易結束之后,被告人郭紹波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時從被告人郭紹波身上搜出冰毒9包(凈重1.65克),從張路華手中繳獲的從被告人郭紹波處購買的冰毒兩包(凈重0.25克)。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查獲的冰毒中檢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鑒定結論,證人張路華、汪江林的證言,被告人郭紹波的供述,黔江區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抓獲經過,稱量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紹波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紹波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郭紹波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郭紹波系初、偶犯,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不大,且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實際,本院予以采納,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結合本案實際,將其置于社會改造,不致再有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紹波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冰毒、現金30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冉 景 文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 繼 毫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