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廷付交通肇事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8-19)
謝廷付交通肇事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巫法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guān)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廷付,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身份證號碼(略),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08年6月30日被巫溪縣公安局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08)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廷付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jīng)控辯雙方同意,本案依法適用簡化審程序?qū)徖怼N紫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子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廷付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謝廷付無證駕駛無牌照的二輪摩托車搭乘同村李雨奎、陳永平夫婦及謝維維(系被告人謝廷付之女)從巫溪縣鳳凰鎮(zhèn)往城廂鎮(zhèn)行駛。行至渝巫公路489KM+300M處,因被告人謝廷付操作不當,致二輪摩托車及所載人員倒地,李雨奎、陳永平二人受傷。此后,陳永平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謝廷付逃逸。經(jīng)巫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謝廷付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謝廷付與死者丈夫李雨奎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廷付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雨奎、李路香、冉利軍、王良春、謝廷翠等人的證言,巫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戶口證明、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巫溪縣人民醫(yī)院病危通知書、疾病診斷證明書,及協(xié)議書、領(lǐng)條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廷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謝廷付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謝廷付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具有逃逸情節(jié)。鑒于被告人謝廷付認罪態(tài)度好,并賠償了受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廷付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其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自祥
審 判 員 夏順平
審 判 員 袁淑婭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員 黃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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