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春濤犯交通肇事罪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4-28)
龐春濤犯交通肇事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68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龐春濤(又名:龐彪),男,出生于1985年5月8日,漢族,重慶市黔江區人,小學文化,務農,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2月14日被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龐春濤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08年4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龐春濤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2月14日晚18時許,被告人龐春濤駕駛鄂Q30747號農用運輸車,搭乘被害人王崇新從重慶市黔江區石會鎮向黔江城區行使,當車行至石會鎮黎明居委3組小地名“柏楊道”時,車輛側翻于24m高的公路坎下,造成被害人王崇新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龐春濤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龐春濤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龐春濤的供述,證人龐家恒、龐家現、陳美博的證言,疾病診斷證明書,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龐春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龐春濤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龐春濤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龐春濤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甘 小 芬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冉 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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