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恩妨害公務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8-5)
李尚恩妨害公務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巫法刑初字第43號
公訴機關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尚恩,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身份證編號(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1998年10月20日經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06年2月8日由巫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巫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08年7月15日經巫溪縣人民法院批準,次日由巫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辯護人邱忠祥,巫溪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08〕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尚恩犯妨害公務罪,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控辨雙方同意,本案依法適用簡化審程序審理。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向科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尚恩及其辯護人邱忠祥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8年8月15日,巫溪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向巫溪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魚鱗鄉韓家村被告人李尚恩等十余戶超生罰款。巫溪縣人民法院立案后發出了執行通知書。1998年9月3日,巫溪縣人民法院干警蒲自翔、黃靈君等5人及區、鄉、村干部共15人組成執行組,前往被告人李尚恩家執行。因被告人李尚恩夫婦不在家,執行人員告知其女,待其父母回家后到村主任袁龍海家開會。被告人李尚恩回家聽其女轉達后到袁家,無故尋釁,稱其殘廢證被執行人員拿走為借口,辱罵執行人員并拒絕接受詢問,其妻女到袁家后分別用板凳擊打執行人員。當執行人員要求被告人李尚恩到鄉政府去配合執行時,被告人李尚恩自己滾到袁龍海家門前的竹園里摔傷。其妻女見狀高喊,說法院的同志打死了李尚恩。村民宋成榮、鄧忠成等遂糾集數十人用亂石追打執行人員,造成部分執行人員受傷,計劃生育執行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尚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蒲自祥、陳家壽、郭超、黃靈君、陳恩林、張立華、尹宗培、楊明高、文國軍、趙澤文、魯友權等人的陳述,證人李方瓊、袁龍成、鄧忠成、袁龍海、肖忠成、龐光林、宋成榮、宋前元、宋前兵、鐘啟喜、王報學、鐘啟菊、袁龍美、張天平、劉祥軍、張世秀、李明香、曾光權、胡清林、郭文兵、鄒云富、范發魁、鄒云貴、姚西鳳、魯慶貴、萬春桃、饒幫祥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尚恩的戶口證明,巫溪縣人民法院(1999)巫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書,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9)渝二中刑一終字第128號刑事裁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尚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執行人員受傷,此次計劃生育執行工作中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尚恩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李尚恩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尚恩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09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夏順平
審 判 員 袁淑婭
人民陪審員 文德清
二 0 0 八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黃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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