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宇斌與被告龐家虎欠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4-23)
原告郭宇斌與被告龐家虎欠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53號
原告郭宇斌,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漢族,住(略)。身份證號:(略)
委托代理人陳偉,重慶川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龐家虎,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土家族,住(略)。身份證號:(略)
原告郭宇斌與被告龐家虎欠款糾紛一案,本院2008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貽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08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偉,被告龐家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6月,被告以急需資金投入工程為由,找原告要求出借資金。考慮到雙方的關系,原告于當月7日在自己帳戶中取出13萬借給被告用于周轉,且約定于同年12月30日歸還本金時支付2萬元利息,并主動將位于解放路“騰龍苑”B1棟2單元801號的住房一套用作擔保。然而到還款期限后被告仍無還款的意思。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及資金利息共計15萬元。
被告辯稱:錢是應該還,但是目前經濟困難,暫時沒有錢。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1、借條一份 證明借款事實
2、證明 證明被告擔保的房屋產權未受限
被告對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無證據提交。
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龐家虎向原告郭宇斌借款13萬,并約定資金利息2萬,約定于2007年12月30日歸還,并以本人位于解放路“騰龍苑”B1棟2單元801號的住房一套用作擔保。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借貸13萬及2萬元資金利息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龐家虎償還原告郭宇斌15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
本案訴訟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龐家虎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王 貽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徐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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