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與被告楊倫勇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10-20)
原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與被告楊倫勇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496號
原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負責人王成興,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明政,黔江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何澤慶,該公司職工。
被告楊倫勇,男,生于1970年1月18日,土家族,住(略)。
原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與被告楊倫勇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曾強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08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政、何澤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倫勇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3年11月17日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簽訂了《CDMA手機話費承諾入網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約定,雙方應該嚴格全面履行,其中由被告以零首付(銷售模式)領取我公司所提供的LG品牌6260型手機一部,手機號碼為13308272216。被告書面承諾每月消費市話費和月租費總額不低于150元;若未消費到承諾金額,原告有權按每月承諾金額收取費用。該協議成立并生效后,原告依約履行,被告從2004年6月1日起,截止2005年12月31日,被告違反雙方所簽定的協議,已累計拖欠原告通信費及承諾話費2999元,依約定應承擔違約金為6634元,合計應支付原告人民幣9633元。被告應立即支付欠款和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多次催收,且于2007年8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并于8月21日送達其本人,被告均置之不理,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和體現法律的威嚴,特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楊倫勇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通信費和違約金人民幣9633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無答辯意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
3、楊倫勇手機入網協議。
4、違約金計算表。
5、被告楊倫勇的身份證明。
6、被告楊倫勇話費明細清單。
7、支付令送達回證。
被告未提交證據,也未提出質證意見。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與被告楊倫勇于2003年11月17日簽訂《CDMA手機話費承諾入網協議》,雙方約定,由被告以零首付(銷售模式)領取原告公司所提供的LG品牌6260型手機一部,手機號碼為13308272216,并承諾每月消費市話費和月租費總額不低于150元;若未消費到承諾金額,原告有權按每月承諾金額收取費用。該協議簽訂后,被告從2004年6月1日起,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共累計拖欠原告通信費及承諾話費2999元,依約定應承擔違約金為6634元,合計應支付原告人民幣9633元。
另查明:原告于2007年8月申請支付令,黔江區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向被告送達了支付令。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電信服務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價款的手機,被告承諾一定的話費,雙方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約定了相關的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自己的義務,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繳納話費,構成違約。因此,被告應該支付所欠話費,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滯納金。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倫勇支付原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通信費及違約金共計9633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本案訴訟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楊倫勇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曾 強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胡 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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