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魯廷海訴被告吳小軍、譚富強欠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11-5)
原告魯廷海訴被告吳小軍、譚富強欠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857號
原告:魯廷海,男,生于1964年3月29日,個體戶,漢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建華,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小軍,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告:譚富強,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原告魯廷海訴被告吳小軍、譚富強欠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小清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維聲、安邦成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1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廷海及委托代理人張建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小軍、譚富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4年,兩被告合伙開辦“六合俱樂部”,裝修期間,被告在原告處賒購了10438元的材料,2005年2月5日,二被告的管理人員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有管理人員的簽名和六合俱樂部的發票專用章。但二被告至今未償還該欠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欠款10438元及資金利息給原告,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為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欠條一張;2、資金利率計算的證明一份;3、(2007)黔法民初字第547號判決書和渝四中法民二終字第67號判決書復件兩份。
二被告吳小軍、譚富強未出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4年,兩被告合伙開辦“六合俱樂部”,裝修期間,被告在原告處賒購了10438元的材料,2005年2月5日,二被告的管理人員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但二被告至今未償還該欠款。審理中,原告主張自欠款之日起到兌現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資金利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二被告吳小軍、譚富強所欠原告魯廷海欠款本金10438應當如數清償給原告。原告訴請的自欠款之日起計算資金利息,起算日有誤,應從起訴之日起即2008年4月9日計算資金利息;原告訴請的按年利率18%計算資金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利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小軍、譚富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給原告魯廷海欠款10438元及自2008年4月9日起到兌現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利息。
案件受理費61元,由二被告吳小軍、譚富強共同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蔣 小 清
人民陪審員 劉 維 聲
人民陪審員 安 邦 成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 彥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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