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飛訴被告王賢淑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4-7)
原告陳飛訴被告王賢淑離婚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73號
原告陳飛(又名陳志飛),男,生于1978年7月19日,土家族,重慶市黔江區人,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玉全,重慶縱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賢淑,女,生于1982年1月13日,土家族,重慶市黔江區人,務農,住(略)。
原告陳飛訴被告王賢淑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曾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安邦成、劉維聲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08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飛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玉全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賢淑經本院公告傳喚后未到庭應訴,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飛訴稱:我與被告是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3年4月10日在小南海鎮人民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開始同居生活。2005年9月被告離家出走,至今沒有回家,也未與我聯系。兩年多來經我多方尋找均無結果。現我只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我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出示1、身份證復印件;2、結婚證一本;3、小南海鎮新建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兩份,石會鎮高峰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均證實被告王賢淑目前下落不明,失去聯系。
被告未到庭應訴和提出答辯意見,亦未對原告出示的證據予以質證。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具有證據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是經人介紹后相識并戀愛, 2003年4月10日在重慶市黔江區小南海鎮人民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9月被告突然離家出走,至今沒有回家,也未與原告聯系,杳無音信。經原告多方尋找被告未果后起訴于我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無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原本和諧,然而被告2年前卻不辭而別離家外出。被告在外期間行蹤不明,既不回家,也不與家里聯系,不履行夫妻義務,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陳飛與被告王賢淑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40元,由原告陳飛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 理 審判 員 曾 強
人 民 陪 審 員 安邦成
人民 陪 審 員 劉維聲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徐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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