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菊蘭與張永貴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10-10)
陳菊蘭與張永貴離婚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62號
原告:陳菊蘭,女,生于1981年3月15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鄭清白,黔江區聯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永貴,男,生于1978年3月15日,土家族,務農,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玉金,重慶縱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陳菊蘭與被告張永貴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陳明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陳菊蘭與被告張永貴離婚。
二、婚生女張玉蓮隨被告張永貴生活,由原告陳菊蘭一次性支付子女撫育費4000元。
三、原告陳菊蘭的婚前財產及其享有的共同財產部分,陳菊蘭自愿贈與給張玉蓮所有。
案件受理費24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陳菊蘭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陳明生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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