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培惠訴被告楊松濤債務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10-20)
原告馬培惠訴被告楊松濤債務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008號
原告:馬培惠,女,生于1957年4月8日,居民,土家族,重慶市石柱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玉金,重慶縱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松濤,男,24歲,漢族,居民,重慶市黔江區人,住(略)。(未到庭)
原告馬培惠訴被告楊松濤債務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聶李華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維聲、安邦成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培惠的委托代理人張玉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松濤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因做工程需要,在2006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還了借款10000元,對尚欠的部分拒絕償還。為此訴至貴院,請求判令被告楊松濤支付尚欠借款10000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給原告,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為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楊松濤出具的借條一張。
被告楊松濤未出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因做工程需要,在2006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還了借款10000元,對尚欠的部分拒絕償還。今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如數清償。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楊松濤所欠原告借款出具欠條為據,應當如數清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松濤支付原告馬培惠借款1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楊松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聶 李 華
人民陪審員 劉 維 聲
人民陪審員 安 邦 成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 彥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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