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啟春與被告金本聰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08-10-27)
原告冉啟春與被告金本聰離婚糾紛一案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巫法民初字第1033號
原告 冉啟春,男,漢族,初中文化,生于1968年2月21日,重慶市巫溪縣人,住(略)。身份證號(略)。
被告 金本聰,女,漢族,初中文化,生于1970年2月19日,重慶市巫溪縣人,住(略)。身份證號(略)。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冉啟春與被告金本聰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鄭達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1990年3月1日,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于1991年1月7日生育長女取名冉倩,于1995年11月16日生育次女冉靜,婚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因雙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請求本院確認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請求本院確認其自行達成的如下協議:
一、冉啟春、金本聰自愿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即離婚)。
二、婚生女冉倩、冉靜隨冉啟春生活,金本聰一次性給付冉倩、冉靜生活撫養費、醫療費,教育費等共計22000元。
本案依法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20元,冉啟春自愿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鄭 達 俊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何 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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