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紅春貸款詐騙案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9-1-14)
吳紅春貸款詐騙案
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04號
公訴機關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紅春,男,1975年12月20日生,身份證號碼:(略),侗族,中專文化,干部,住(略)。2008年9月10日因涉嫌貸款詐騙被通道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貸款詐騙犯罪由通道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通道侗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石全瑜,湖南指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湘通檢刑訴(2008)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紅春犯貸款詐騙罪,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小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紅春及其辯護人石全瑜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3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吳紅春編造吳軍勇、吳偉俊、吳剛、吳權等人假名,私刻他人私章,冒用他人身份證,偽造虛假的貸款合同,分別以購買山林、百貨批發、建房,燒杉樹油等名義詐騙牙屯堡信用社、獨坡信用社貸款共計17萬元,目前除還了部份利息外,其余貸款至今未還。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被告人吳紅春的供述 ;2、熊云、楊紅政、劉文清等證人的證言;3、戶籍證明、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提取的私章等書證、物證。
據此該院認為:被告人吳紅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弄虛作假、惡意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共計17萬元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紅春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告人吳紅春的辯護意見是:我以別人的名義貸款的目的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而是為了辦巖場的資金周轉。被告人吳紅春的辯護人石全瑜認為,1、被告人吳紅春在申請貸款時,采取了假冒他人名義的欺騙手段,但其行為尚不足以構成貸款詐騙罪,應認定為貸款糾紛;2、被告人吳紅春的行為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用于自己經營的隴城文付沖采石廠,屬于經營性貸款;3、被告人吳紅春貸款后,支付了部分貸款的利息;4、被告人吳紅春的貸款到期后,沒有拒不償還,而只因為經營管理不善暫時難以償還。故本案被告人吳紅春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是民事貸款糾紛。
經審理查明,1、2006年3月5日,被告人吳紅春編造吳軍勇、吳偉俊、吳剛、吳權要4個假名,并將編造的4個假名冒充為牙屯堡鎮外寨村二組村民,以開采石場為名,以申請信譽貸款的方式,到牙屯堡信用社騙取貸款4萬元,至今尚未歸還。
2、2006年3月12日,被告人吳紅春又編造吳偉俊、吳剛2個假名,并將2人冒充為獨坡鄉獨坡村村民,分別以購買山林,百貨批發為由,以申請信譽貸款的方式,從獨坡信用社騙取貸款2萬元,至今尚未歸還。
3、2006年4月29日,被告人吳紅春編造吳練杰、吳立軍2個假名,并將吳練杰冒充為獨坡鄉獨坡村9組村民,吳立軍冒充為獨坡鄉獨坡村2組村民,分別以建房,燒杉樹油為由,以申請信譽貸款的方式,從獨坡信用社騙取貸款2萬元,至今尚未歸還。
4、2006年5月31日,被告人吳紅春編造一個叫楊勇的假名,并將楊勇冒充為獨坡鄉坎寨村6組村民,以申請信譽貸款的方式,從獨坡信用社騙取貸款1萬元,至今尚未歸還。
5、2006年12月,被告人吳紅春以幫楊練江、粟要東、石光社、楊燈網、楊喜香辦理勞動保險為名,騙走楊練江、粟要東、石光社、楊燈網、楊喜香的身份證。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吳紅春冒用楊練江、粟要東、石光社、楊燈網、楊喜香的身份證,并將楊練江冒充為獨坡鄉小寨村9組村民,將粟要東冒充為獨坡鄉坪寨村9組的村民,石光社冒充為獨坡鄉坪寨村1組村民,楊燈網冒充為獨坡鄉坪寨村8組村民,楊喜香冒充為獨坡鄉木瓜村6組村民,并編造一個叫謝佰貴的假名,將其冒充為獨坡鄉木瓜村1組村民,以申請信譽貸款的方式,從獨坡信用社騙取貸款6萬元,至今尚未歸還。
6、2006年12月,被告人吳紅春以幫楊全代、吳婄你辦理勞動保險為名,騙走楊全代、吳婄你的身份證。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吳紅春冒用楊全代、吳婄你的身份證,并將楊全代冒充為獨坡鄉木瓜村8組村民,吳婄你冒充為獨坡鄉新豐村3組的村民,以申請信譽貸款的方式,從獨坡信用社騙取貸款2萬元,至今尚未歸還。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
一、證人證言
1、劉文清(原牙屯堡信用社主任)證實:被告人吳紅春于2006年3月5日同一天用吳紅春、吳軍勇、吳偉俊、吳剛、吳權要這5個名字,其中4個是假名,全部冒充為牙屯堡鎮外寨村二組村民,每人貸款10000元,共從牙屯堡信用社騙走貸款50000元。后來劉文清聽說被告人吳紅春等人經常在縣溪、杉木橋、雙江等地賭博,劉文清多次打電話給被告人吳紅春要其償還貸款,被告人吳紅春說他沒有錢還了。
2、熊云(男,30歲,原獨坡信用社主任)證實:建設局的吳紅春到獨坡信用社貸款17萬元,其中以吳紅春名義貸款一萬元,其他16萬是以吳紅春巖場的人員的名義貸的款,這些人都是隴城人,假冒為獨坡鄉的村民才能貸到款。到目前為止才還兩萬塊錢。
3、吳芳波證實:2006年,被告人吳紅春帶了5、6張他人的身份證去獨坡信用社辦貸款,獨坡信用社主任熊云還要吳芳波在被告人吳紅春帶去的用他人身份證冒領貸款的單子上簽名,吳芳波一共簽了5、6張單子。
4、證人楊喜香、粟要東、吳婄你、楊練江、楊全代、石光社、楊婄梅、楊秀吉(楊燈網的父親)均向公安機關證實:他們都是隴城鎮人,在2006年期間在被告人吳紅春承包的巖場做事,吳紅春曾經以要到有關部門辦理人壽保險為由,騙走過他們的身份證。他們根本沒有到過獨坡鄉去辦理過任何貸款。
5、楊保練(女,34歲,吳紅春前妻,獨坡信用社職工)陳述:被告人吳紅春到獨坡信用社貸10多萬元的事,當時楊保練不知道。并證實2003年吳紅春、楊保練二人貸款6萬元買房,目前才還1萬元,剩下5萬元到現在也未還。證實被告人吳紅春2006年到獨坡信用社貸期間根本沒有償還能力。
6、楊紅政陳述:2007年10月份吳紅春騙其3萬元,說是幫熊云還帳。在2007年吳紅春還得從自己手中拿出4萬元,說是辦巖場的證件、支民工工資等。吳紅春承包“文付沖”巖場的時候,有一臺小鏟車,2007年被他賣了。證實被告人吳紅春經濟條件很差。
7、張曉軍陳述:我同楊紅政、趙世永、盧衛平、劉曉偉五人合資購買采石設備,一臺“933”裝載機是2007年4月21日在懷化買的,買了一臺400×600鄂破機,一臺250×400鄂破機、兩臺電機及其他配套設施。將設備租給吳紅春使用,每月租金1萬5千元。2007年4月份開始出租的,沒收到一分租金。吳紅春得跟其講到廣西賭博輸了幾萬元錢。證實被告人吳紅春經濟條件很差,并欠他人的帳。
8、趙世永陳述:2007年10月11日我租了一套價值十萬元的采石設備給吳紅春,月租金1萬元,但到目前為止沒用得一分錢。證實被告人吳紅春經濟條件很差,并欠他人的帳。
9、鄒文貴證實:2006年底到2007年初的某兩天的跟吳紅春到通道賓館開房賭博,吳紅春輸了幾千元。證實被告人吳紅春在貸款期間賭博。
10、徐良獻陳述:吳練杰、吳立軍、吳祥彬、楊練勇這幾個章是吳紅春要我刻的。證實被告人吳紅春私刻他人印章。
11、戴岱雕證實:2006年底至2007年初的時候同被告人吳紅春一起在縣溪鎮火車站賭博。證實被告人吳紅春在貸款期間賭博。
12、孫庭峰證實:2006年被告人吳紅春在縣溪恭江賭場里面賭博“索拱”輸了幾萬元,可能一共輸了七、八萬元。被告人吳紅春還跟縣溪老街的劉新勇、貯木場的焦建云等人借高利貸。證實被告人吳紅春在貸款期間賭博,并四處借帳。
13、李躍行、楊保仁(均系隴城信用社職工)證實:不存在被告人吳紅春講的拿采石場抵信用聯社貸款一事
二、書證
1、有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19份:證實被告人吳紅春以吳紅春(其中2張)、楊燈網、楊練江、楊喜香、楊全代、粟要東、吳婄你、吳立軍、石光社、吳偉俊(2張)、吳剛(2張)、吳權要、吳軍勇、吳練杰,楊勇、謝佰貴等名字,編造上述人員是獨坡鄉、牙屯堡鎮村民假冒各種理由在2006年分別在獨坡信用社、牙屯堡信用社各騙取貸款一萬元。該份證據證明吳紅春冒用他人的身份到信用社騙取貸款的事實。
2、戶籍證明一份,證實被告人吳紅春具有完刑事責任能力
3、通道縣公安局牙屯堡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實牙屯堡轄區無吳軍勇、吳偉俊、吳剛、吳權要、吳練杰、吳立軍、楊勇、粟要東、石光社、謝佰貴、楊燈網、楊喜香、吳練江等人。證實被告人吳紅春故意將上述人員編造為獨坡鄉、牙屯堡鎮村民。
4、牙屯堡信用社2008年9月25日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吳紅春于2006年3月5日同一天用吳紅春、吳軍勇、吳偉俊、吳剛、吳權要這5個名字,其中4個是假名,全部冒充為牙屯堡鎮外寨村二組村民,共從牙屯堡信用社貸款50000元。
5、被告人吳紅春于2008年7月18日出俱書面還貸保證:證實被告人吳紅春冒用他人名義在獨坡信用社貸款15萬元,愿用采石場的設備變賣償還貸款。
6、被告人吳紅春分別于2007年8月23日及2008年7月6日在通道侗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貸款催收函證、貸款函證表上簽字證實:在獨坡信用社、牙屯堡信用社以他人名義共貸款17萬元,均系被告人吳紅春所借用,由被告人吳紅春償還。
7、金融許可證一份證實:通道侗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系合法金融機構。
三、被告人吳紅春供述的供述:
2006年3月初的一天,我以在隴城路塘村“文付沖”開采石場想擴大需要資金為由,就到獨坡信用社找到主任熊云聯系貸款,熊云就問我要貸多少,我講要貸十多萬,因我倆很熟,關系很好,熊云就答應了我,但熊云說要分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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