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鼎恒盛工貿有限公司與北京東大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7-29)
北京金鼎恒盛工貿有限公司與北京東大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通民初字第10121號
原告北京金鼎恒盛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七里渠南村。
法定代表人張少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安久坤,北京市致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東大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新華北街75號。
法定代表人馮景春,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曉東,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金鼎恒盛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東大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公司與被告于2006年10月23日簽訂承攬合同,約定我公司為被告承攬的內蒙古呼和浩特國際商貿城工程加工定作無機特級防火卷簾門和防火門。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積極組織加工生產并按合同約定進行了安裝,同時進行了一些增量工作。因被告拖欠我公司加工費1 783 130元至今未付,故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我公司加工費1 783 13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查,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生爭議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故此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金鼎恒盛工貿有限公司的起訴。
訴訟費一萬零四百二十四元,退還給原告北京金鼎恒盛工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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